1.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2、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上訴;
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二、行政訴訟:
1.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2.當事人拒絕接收起訴狀,收到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證明,或者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起訴狀需要更正的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由上級人民法院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判,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判。
4.法律依據:
1)行政訴訟法(2014修訂)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訴,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
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投訴內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更正的內容。不得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指導和說明而拒絕受理申訴。
對不服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申訴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行政訴訟法》(2014修訂)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裁定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判,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