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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的時候法院怎麽說?審判是為了什麽?

高院是這樣的:開庭前,書記員宣讀法庭令,然後說:“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坐下。”法官進來時,書記員說:“請坐”。

敲完錘子,法官說:現在宣布開庭。然後看了人民法院某某審判庭。今天公開審理了某某之間的糾紛案件。首先我核對了當事人的身份:原告陳述了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也陳述了這些。

讓我們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原被告是否申請回避。我們開始法庭調查吧。讓原告陳述他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讓我們要求被告答復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下質證,請原告出示自己的證據,並說明證據的來源和內容。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審理案件的過程。

壹般來說,法院審理的基礎在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啟動。要調查事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和當事人的意見,在刑事案件中判斷是否有人犯罪,在民事案件中判斷誰負責,在行政案件中判斷被告人是否負責。

擴展數據的具體步驟:

1.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同時,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5.復習和判刑。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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