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期限為立案次日起至判決宣告和調解書送達之日止,但公告、鑒定、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人民法院之間處理管轄權爭議的期限不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擴展數據: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壹、第20次: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試用期最遲為1個月:
1,普通程序第壹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被拘留。
3、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自訴案件,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壹個月。
3、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試用期為1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經我院院長批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
4、4個月或者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五、五個月或5.5個月:即1(1.5)+2+1+1 = 5(5.5)個月。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和刑事抗訴的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六、九個月:即:6+3 =九個月加六個月,延長三個月;
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