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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會通知律師到庭嗎?

開庭前,需要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履行相關的通知義務。針對法院的告知義務,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如下:

《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公開審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必須公開審理。”

主動履行六項告知義務

針對影響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的突出問題,《意見》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六個方面的告知義務。

這六項通知義務是:

——當事人起訴材料和程序不齊全的,應當盡可能壹次性向當事人充分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告知。能夠當場填寫的,備案工作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當場填寫。

——對決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適用的審判程序和相關訴訟權利義務。決定從適用簡易程序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決定作出後及時告知當事人決定的內容、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決定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決定不調查取證的,應當制作書面通知,說明不調查取證的理由,並及時送達申請人。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的,應當在裁定書中載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及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種類和數額或者免除擔保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決定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的,應當制作裁定書,並在裁定書中載明有關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收到相關線索後,應當盡快決定是否調查。決定不予調查的,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具體理由。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或者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的,人民法院收到申報後,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公布評估、拍賣等選擇中介機構的條件和程序,公開遴選,並及時公布入選中介機構名單。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公開評估、拍賣、變賣的過程和結果;不能及時進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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