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事人自己可能不知道案件的全部事實。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是案件的第壹手經歷者,但經驗告訴我們,當事人不壹定知道案件的全部事實和過程。
第二,當事人的局限性使其難以正確、準確地把握事實和事實的性質以及事實的法律意義。
第三,刑事案件當事人大多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無法收集證據。我們都知道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但由於這些當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們很難收集證據。
第四,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影響當事人的自我防衛。委托人在事關重大時,訴訟與自己直接相關,往往會有前怕狼後怕虎的矛盾心理,難以充分行使辯護權。由於上述原因,委托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法充分有效地為自己辯護。律師的辯護可以克服這些局限性,使委托人真正享有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得到公正的對待。
即使在有成文法的國家,由於法律規定的滯後和不完善,也往往無法準確滿足實踐的要求。因此,為了彌合這壹鴻溝,法律實踐衍生出壹套與之匹配的規則,但當事人往往無法準確理解這些規則,最終導致壹定程度的失敗。而且當事人受限於自身經驗,往往找不到符合自身需求的法律訴求。
所以我的建議是,對於某些有爭議的訴訟案件,可以聘請律師,或者為了節約成本,可以付費聘請律師,這樣可以保證律師即使不參加開庭,也可以參與案件的全過程,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當然,也可以邀請兩名律師同時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