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不向個人發出調查令。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所需證據,經人民法院批準後,法院向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出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所以按照規定,調查令要發給代理律師,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有權提出新的證據,不能自行參與調查的,應當委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人民法院參與調查,調取新的證據。申請法院調查令需要以標準格式書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