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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錯判了這個案子,但是已經執行了。這件事誰來負責,怎麽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法院是公正執法的代表,但由於案件的復雜性,法院難免會產生冤假錯案,對當事人來說比較痛苦,對他們的精神甚至生活都會產生壹定的影響。所以對於法院來說,如果有冤假錯案,也是要追究責任的。那麽,法院錯案後如何追究責任呢?

首先,如果妳認為法院壹審有錯誤,那麽妳可以直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

那麽,如果妳對二審的判決,也就是終審判決不服,是不能上訴的,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向法院申請再審。

最後,如果在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中,事實證明法院確實錯案,給當事人造成了壹定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的侵害和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那麽,在錯案責任追究中,法院和當事人應該堅持哪些原則?

壹是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壹旦發現錯誤就要追究;

第二,錯案責任是要終身負責的;

第三,依法依規進行審判,遵循壹切程序要求;

第四,妳對自己的責任負責,懲罰針對的地方不對;

第五,懲罰與教育相結合。

事實上,對於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受損害的公民應當獲得錯案賠償。那麽,賠償的具體範圍是什麽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被宣告無罪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裝備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的;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已經執行。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犯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

所以當事人如果真的遇到審判不公,可以進行申訴或者申請再審。如果經過監察機關調查,證明有法官違法判案的事實,那麽可以對法官進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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