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訴訟所需材料如下:
1,起訴書;
2.證據材料;
3.原告的身份證和證明被告的材料;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第二,怎麽打官司?
確定管轄法院,起訴債務人的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兩種: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壹份。”只有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將原告的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書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起訴狀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條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國籍。職業,工作單位,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體現了雙方的身份,使原、被告具體化。
(二)投訴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投訴的主要內容。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法律關系事實、爭議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原告能夠提供具體、明確的使被告區別於他人的信息,如姓名、住址等。即使沒有被告人的身份證號,人民法院也會依法登記立案。在實踐中,有很多信息可以區分被告人和其他人,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系、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其他戶籍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有利於確定具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