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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讓法院取保候審是怎麽回事?是要被關進監獄嗎?

是否收監要看案件性質和保釋期間的表現。

1.如果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壹般不會收監。開庭前放他走,取保候審期間提審,交換證據,庭前調解等等,都是正常的程序。

2.如果在開庭前,法院可能認為不適合判處緩刑,則應判處實際刑期,將其投入監獄,以便執行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擴展數據:

案例:

河南沁陽因病被取保候審的官員再次入獄。

焦作,中新。新華網沁陽7月14日電(記者吳洋)記者從河南省沁陽市公安局獲悉,河南省沁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治安科長王在“打死公安局紀檢書記”後,因病被取保候審。

2011 2003年2月(農歷正月初二)21時20分左右,王在豫HGX444(本田)結冰路段行駛時,神誌麻痹,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左側,與豫HQ331向相反方向行駛。

王肇事後逃逸。其中,王為沁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科長,為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

據介紹,案發兩個多月後,即2013年5月2日,沁陽市公安局將王刑事拘留。但沒過多久,沁陽市公安局以“王目前患有小腦網膜囊腫病,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暫不適合羈押”為由,將王取保候審。

王的保釋壹度受到死者家屬、律師和檢察官的質疑。

死者妻子呂愛萍在給沁陽市公安局寫的《重新鑒定申請書》中指出,沁陽市公安局給死者家屬提供的醫學鑒定是“被鑒定人王目前患有小腦蛛網膜囊腫病,其小腦網膜囊腫很可能危及生命。建議他進行正規的臨床治療,定期復查觀察囊腫體積的變化,以防意外”。

經比較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保外就醫罪犯病殘範圍》相關規定,家屬認為“小腦蛛網膜囊腫”不屬於影響羈押的疾病。

呂愛萍強調,王是壹名28歲剛從武警退伍的軍人,不可能通過公職人員招聘的嚴格體檢,患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大病。王對的鑒定結論“絕對”是人為操縱的。

負責偵辦此案的焦作市檢察院檢察員張南靖也認為,王取保候審確實存在許多異常情況。

張南靖告訴記者,沁陽市公安局提供的關於王取保候審的案卷中,王取保候審的原因只有“根據局領導安排”這幾個字,並沒有說是哪個領導安排。

案卷中沒有王本人、其家屬或其律師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檔案上說,“我們發現他(王)有頭痛、惡心和嘔吐的癥狀”,但沒有說是誰發現他的,也沒有說是誰看到了他。檔案中沒有關於監獄醫生對王的診斷和治療的資料。“這種情況極不正常,不排除王醫療鑒定造假的可能!”

2月11日,沁陽市人民法院壹審審理王交通肇事案時,死者家屬提出對王病情進行重新鑒定。

7月8日,沁陽市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王交通肇事壹案時,死者家屬再次指出“王被取保候審,存在病情欺詐的可能”,要求對王進行當場審查。

事實上,早在3月中旬,沁陽市檢察院和沁陽市法院就已經決定對王的“病情”進行重新鑒定。但此後三個月都沒有鑒定結果。

13晚,沁陽市公安局主管刑偵的任副局長通過電話向記者證實,王在第二次開庭(7月8日)後不久即被警方帶回監獄,目前關押在沁陽市看守所。但任副局長不願再談拘留王的原因。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河南沁陽因病被取保候審的官員再次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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