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會指定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下列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盲人、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其他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情形。
第二,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哪些權利?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本案的有關材料。
4.律師作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有權就本案的辯護、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5.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釋放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人格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後,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7.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般來說,人民法院不會無故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師。指派律師實際上是法律援助的壹種形式。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不代表人民法院壹定會指派律師。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也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