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規定的執行案件如何結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規定,“結案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
(二)裁定終止執行的;
(三)裁定不予執行的;
(四)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
二、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完成;
(1)對於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債權人在遲延履行期間收到了本金、利息、雙倍利息等全部金錢。
(2)對於給付非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是指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產已經全部交付給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行為已經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執行的行為已經有效停止並恢復原狀。
以上兩種情況是最滿意的結案方式。
(三)被執行人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部分義務,其余部分申請執行人放棄的,視為已經完全履行。
第三,關於裁定執行的終止;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法定事由),雖然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尚未實現或者未完全實現,但執行程序不得不終止的情形。
終結執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關於不予執行的裁定;
裁定不執行,是指法院判決、裁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文書在執行中發生的情況。
主要指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非訴法律文書。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於執行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執行和解是指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後終止執行程序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擴展數據:
結案報告是律師在其代理的訴訟案件結案後,向律師事務所撰寫的書面工作報告。
結案報告是律師參加壹項訴訟活動後總結辦案經驗教訓、充分展示工作成果的文件,也是律師事務所考核律師水平和業績的重要依據。
律師在撰寫結案報告的過程中,要認真回顧參與本次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分析自己在此過程中的理念、行為和對策,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高自身素質和辦案水平。
做結案報告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必須清楚;證據確鑿,理由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法律手續齊全。
文件的內容應該詳細、適當和全面。
處理意見應當以法律為依據,公正、合理、合法。意見結論要有理有據,有節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結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