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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疫情中止審理在押人員怎麽辦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審理。檢察機關可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同時,要切實註意防止超期羈押。“兩高兩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簡稱《“兩高兩部”意見》)。

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要註重辦案安全,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

“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案件,既要嚴格依法,也要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

人民檢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盡量不采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可以采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如果因為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辦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據此,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審理。同時,要切實註意防止超期羈押。

法律資料:

根據 《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限的規定,以壹審普通程序為例(不針對特殊情況),對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從偵查開始到壹審審結所需要的期限進行了梳理。從表格中可以發現,壹個案件壹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其過程還是比較漫長的,短則半年,長則壹年半、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所以,對家屬來講,遇到這樣的事情,壹定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當然,案件時間長也並非都是壞事,從另壹個方面看,可能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尚不充分,這就為辯護提供了空間。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第四款“期間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這就意味著假期的延長並不會導致羈押期限的延長,羈押期限屆滿時,不論是否處於假期,都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同樣,對於處於審查起訴、審判期間的案件而言,疫情對辦案期限也不會產生很大影響。從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到,檢察機關、法院辦案都是可以延期的,如果算上延期的時間,即使疫情影響了正常工作,但對檢法來說,辦案時間也是足夠的,不會因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超期羈押。當然,這種延期是要符合法定事由並且客觀必要。

我們要相信司法機關會依法辦案。疫情只是改變了辦公的方式,並沒有停止辦公,網上辦案、視頻提訊、遠程開庭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

而且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近日下發的 《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也提出,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辦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期限為限,退查和延長應當以符合法律規定且客觀必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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