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對個人罰款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同壹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和拘留,不得連續適用。
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處以新的罰款或者拘留。
擴展數據:
案例:
不服拘留15天,然後不服判刑。
2017以來,宜陽縣法院公訴與自訴齊頭並進,積極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合作,形成了打擊拒執犯罪的合力。同時,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進行快速審理和宣判,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打擊抗拒執行犯罪的高壓態勢。
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78件,已移送公安機關自訴,結案72件。
李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015、15李駕駛小巴發生車禍,致尚某傷殘。交警部門認定李全責,法院判決除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12萬元、李先行墊付的5萬元外,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7萬余元。
為逃避執行,李在車禍發生後,急忙將客車過戶到他人名下,外出打工。李雖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被法院行政拘留15天,但仍拒不向商支付壹分錢。
在公安機關認為李某拒不犯罪不予立案的情況下,躺在病床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尚某向益陽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拒不履行判決的刑事責任。最終,被告人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人民網-益陽法院:堅持公訴自訴嚴懲拒執“老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