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長時間繼續審判的,可以中止審判: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第二,刑事案件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在出現影響審理的情形時,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在影響審理的原因消失後再開庭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延期審理有三種情況: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 .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3.因當事人申請回避,審判無法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當庭辯護,被告人拒絕為其當庭辯護,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也應當延期開庭審理。
此外,如果人民檢察院需要給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合議庭也應當決定延期審理A的所謂變更、追加起訴,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描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請求變更起訴;如果發現失蹤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壹並起訴和審判,可能需要追加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延期審理的日期可以由法院決定,也可以另行決定。當庭確定的,應當公開宣布下次開庭的時間。不能當庭確定的,可以另行確定,並通知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三,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別
(壹)適用範圍不同。
中止審判可以發生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從訴訟開始到作出判決,而延期審判只能適用於審判階段。
(2)應用效果。
中止審理將導致本案訴訟程序中止,應當停止本案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壹切訴訟活動;延期審理只是推遲了本案的審理日期,相關訴訟活動並不停止,比如通知證人出庭等。
(3)恢復審理。
中止審理的法律情形來自訴訟之外,法院通常難以決定何時恢復訴訟;但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訴訟,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4)法定情形不同。
延期審理適用於: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的情況;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偵查的;其他需要延期處理的情況。
以上知識是我對暫緩審判問題的回答。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況是不同的。兩起案件中止審理後,法院可以在中止消失後重新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