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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的原因

翻供現象有多種心理動因。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記憶原因改變了原供述的內容,也有可能是出於僥幸心理和否認動機推翻了原供述,有可能是原供述是在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的條件下產生的,後來又翻供了。但無論如何,其目的往往是壹致的,即通過翻供來否定原來對自己不利或不太有利的供詞,提出對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供詞。作為口供的壹種表現形式,口供本身並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禁止,主要是考慮到口供的理由往往不限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否認動機。口供能否成立,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作為證據的有效條件,即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關聯性和程序合法性。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基於充分的、確鑿的案件事實,其內容就可以成為定案的有效依據。

1.刑訊逼供、誘供導致被告翻供。

犯罪事件發生後,抓獲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義不容辭的責任。有的偵查人員出於不正當的求功心理,不願意做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訊逼供,導致犯罪嫌疑人供認不諱。這種方法確實讓壹些反抗的真兇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使案件得以偵破,但也讓壹些無辜的人感到委屈,違心地坦白了自己的罪行。當案件移交給其他機關時,供詞將被收回。

2.家人和律師通風報信,導致被告翻供。

有的被告人被羈押後剛接受訊問時,非常害怕,不具備應對調查的條件和能力,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久而久之,家屬通過壹些缺乏職業道德的律師向被告通風報信,從而使被告推翻了之前的真實供述,翻供。在筆者辦理的受賄案中,首先劉交代在某賓館收受王某送的金項鏈壹條,價值2000余元。王送項鏈是因為劉給他提供了壹筆貸款。但當被告人得知王出國繼承遺產,偵查人員未能提取到行賄人的證言後,否認了受賄事實,隨後翻供。

3.導致被告人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後果後翻供。

有的被告人出於手足之情,單獨采取犯罪行為,是為了讓自己的朋友免受懲罰,或者是為了讓同案中的其他共犯減輕罪行。但當被告人對法律知識略知壹二,得知頂替犯罪將受到法律嚴懲時,推翻了原來的供述,作出了真實供述。

4.逃避懲罰的僥幸心理導致被告翻供。

有的被告人作案後,壹旦被司法機關抓獲,很快突破心理防線,從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他們被收押後,經過壹段時間的適應,有了壹些應對司法機關審判的經驗,或者是同案犯利用發表看法等接觸機會進行了翻供,被告人僥幸被開除,推翻了之前的真實供述進行了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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