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訊逼供、誘供導致被告翻供。
犯罪事件發生後,抓獲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義不容辭的責任。有的偵查人員出於不正當的求功心理,不願意做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訊逼供,導致犯罪嫌疑人供認不諱。這種方法確實讓壹些反抗的真兇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使案件得以偵破,但也讓壹些無辜的人感到委屈,違心地坦白了自己的罪行。當案件移交給其他機關時,供詞將被收回。
2.家人和律師通風報信,導致被告翻供。
有的被告人被羈押後剛接受訊問時,非常害怕,不具備應對調查的條件和能力,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久而久之,家屬通過壹些缺乏職業道德的律師向被告通風報信,從而使被告推翻了之前的真實供述,翻供。在筆者辦理的受賄案中,首先劉交代在某賓館收受王某送的金項鏈壹條,價值2000余元。王送項鏈是因為劉給他提供了壹筆貸款。但當被告人得知王出國繼承遺產,偵查人員未能提取到行賄人的證言後,否認了受賄事實,隨後翻供。
3.導致被告人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後果後翻供。
有的被告人出於手足之情,單獨采取犯罪行為,是為了讓自己的朋友免受懲罰,或者是為了讓同案中的其他共犯減輕罪行。但當被告人對法律知識略知壹二,得知頂替犯罪將受到法律嚴懲時,推翻了原來的供述,作出了真實供述。
4.逃避懲罰的僥幸心理導致被告翻供。
有的被告人作案後,壹旦被司法機關抓獲,很快突破心理防線,從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他們被收押後,經過壹段時間的適應,有了壹些應對司法機關審判的經驗,或者是同案犯利用發表看法等接觸機會進行了翻供,被告人僥幸被開除,推翻了之前的真實供述進行了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