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不允許家屬寫保外就醫申請,因為申請應該由個人提出,而不是家屬。但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如果我不會寫,我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家人幫忙。保外就醫針對的是正在服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當他們因重病需要去大醫院治療時,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罪犯及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保外就醫申請表,經分監區集體研究,報監區審批,由分監區帶罪犯到監獄醫院進行醫學鑒定。
醫學鑒定的診斷結論證明書應由兩名以上主治醫師和醫院業務院長簽字,並加蓋公章。醫學鑒定的證明材料應當包括醫學主觀證明、客觀檢查、實驗室檢驗等材料以及相關病歷復印件。
經鑒定,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可將《保外就醫審批表》和醫學鑒定結論連同其他證明材料,提交監獄管理部門審核。
獄政部門審查後,向罪犯提交《保外就醫審批表》、《醫療鑒定書》和《擔保人證明書》,經分管監獄領導和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審查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後,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經批準後向罪犯填寫《保外就醫證明書》,由擔保人擔保罪犯回家。居住地在紅河州範圍內的,由監獄派民警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被批準保外就醫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監獄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填寫請求執行監督檢查通知書,送交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監督檢查。同時,監獄應當將批準文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檢察機關和原審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