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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體是什麽?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

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除了這兩個條件,有些罪還必須有特殊的地位。

(1)刑事責任年齡

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根據有關青少年身心發展、文化教育發展水平和智力發展的書籍

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1,已滿16周歲者應負刑事責任,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的時代。也就是這個年齡段的人只對某些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3、14周歲以下,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滿16周歲不予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上述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優先的精神。

(2)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的概念。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認識能力是指行為人對其具體行為的性質、結果和意義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控制自己實施或不實施某壹特定行為的能力。識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密切相關。識別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礎和前提。沒有識別能力,就沒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體現的是識別能力。控制能力表明行為人有識別能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有識別能力的人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失控。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同時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妳缺少其中壹種能力,妳就沒有刑事責任。2.刑事責任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壹種消極的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應註意以下問題:(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采用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其次判斷其是否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科醫生鑒定,後者由司法工作人員評判。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時,除了要註意專家的鑒定結論外,還要註意以下幾點:壹是要註意審查精神疾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因為精神疾病的種類和嚴重程度對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第二,要調查鄰居中精神病人的言行和精神狀態。第三,需要進壹步判斷精神病人的行為與其精神疾病是否有直接聯系。(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時,精神正常,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不正常,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則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可見,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以其實施該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其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精神是否正常為標準。(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醉酒者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五)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特殊科目

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是指具有壹定身份並對其犯罪主體資格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具體身份可分為:1、自然身份和法律身份。自然認同是指自然因素賦予的認同。比如基於性別的事實可以分為男性和女性,有些犯罪,比如強奸,只能是犯罪主體。法律身份是指人們基於法律而形成的身份。比如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等。2.定罪狀態和量刑狀態。定罪身份是指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也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身份。這種身份是某些具體犯罪構成中犯罪主體的必備要素。量刑地位是指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地位,也稱刑罰加減地位。這種地位雖然不影響刑事責任的存在,但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表現為從重、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依據。

編輯第3段。本罪的主體是單位

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的概念比法人更寬泛,除法人外還包括非法人組織。雖然“單位”這個詞在過去的社會生活中與書籍有關

它曾經被廣泛使用,甚至是壹個被高度使用的術語,但嚴格來說,它不是壹個法律術語。換句話說,單位這個詞沒有確切的法律意義。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單位犯罪概念中的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也是單位犯罪的主體。

(1)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營利性法人組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全體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壹定數量的股東發起設立,其全部資本劃分為股份,股東以所購股份承擔財產責任的公司。公司是共同單位犯罪的主體。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壹定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企業具有以下特點:第壹,從企業的社會性質看,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獨立經濟組織。第二,以企業生存和發展為目的,企業是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所謂營利性,是指主體通過自身活動追求超額利潤,這是企業最重要的特征之壹。第三,從企業存在的法律條件來看,企業必須依法成立,具有壹定的法律形式,這是企業的法律特征。企業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也必須具備企業的特征。

(3)公共機構

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的,從事各種社會職能的組織。事業單位可以分為三種:壹是國家事業單位。這類機構依靠國家預算從事活動,領導有權自主處理經費,可以直接參與與自身業務和權利相關的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經濟責任。所以理論上這樣的國家機構叫做法人國家機構。二是集體機構。這種機構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由勞動人民集體出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構。另壹種是集體企業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以自主處理資金,自負盈虧。理論上,這種集體事業單位也被稱為集體事業單位法人。第三種是私立機構。這種機構是由民間投資設立的從事壹定社會活動的機構。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各種私立機構已經出現或正在出現,如私立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事業單位屬於法人範疇,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犯罪主體分析圖

(4)器官

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而言,這裏的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軍事力量、政黨和其他相關機關。狹義上,這裏的機關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壹般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5)組織

團體,也稱社會團體,指各種群眾組織。比如人民群眾組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公益組織、學術研究團體、文化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這些團體的共同特點是:壹是由公民或法人自願組成,符合我國憲法精神,為了實現壹定的目標;第二,設立由參與成員出資或國家出資的財產和活動基金。這些資金本身屬於社會團體(法律規定的專項資金除外),承擔其債務責任;第三,成員參與組織事務的管理;第四,制定章程,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後,方可開展壹切活動。社會組織之所以是法人,是因為它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可以享有財產權。因此,團體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該段對單位犯罪概念及其主體範圍的立法完善

我國刑法典雖然在總則的專節中規定了單位犯罪的總則,但以立法的方式對單位犯罪作出了正式明確的規定,並設有相應的罪名,為懲治單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然而,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對單位犯罪的許多具體問題仍存在分歧和不足。在此,我僅試談壹下單位犯罪主體的概念和主體範圍的立法完善:(1)準確界定單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壹規定雖然界定了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強調了罪刑法定原則,但顯然不是單位犯罪的概念,規定比較籠統。對定罪原則等問題都采取回避的態度,只是做出相對模糊的規定,使其切實可行。關於單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理論界對此問題有多種觀點。筆者認為這個定義比較恰當:單位犯罪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了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本單位研究確定或者事後經本單位認定,由其代表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二)準確界定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壹是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將機關排除在單位犯罪主體之外。同時,要全面反思刑法典實施以來在處理單位犯罪中遇到的問題,總結出哪些問題是刑法典對單位犯罪的規定不當造成的,並在此基礎上對單位犯罪的規定進行修改。第二,消除單位犯罪概念中同時出現“公司”和“企業”兩個概念的現象。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企業是指以生產、流通、科技為內容,以獲取利潤、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壹類營利性社會經濟組織。從邏輯上講,企業是壹個概念,公司是壹個通用概念,公司是企業的壹種組織形式。它們是包容的,不應該並列。第三,適當增加其他組織,增加壹些新的罪名。因為在實踐中,單位犯罪的範圍並不局限於現有刑法的範圍,刑法對五類主體的規定確實過於簡單。今後可以考慮將“單位的支部”、“村民委員會”等特殊單位納入主體範圍,以增強刑事司法的可操作性,這也確實是形勢所要求的。同時建議增加壹些新的罪名。比如在壹些新型的計算機犯罪中,如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網上傳播淫穢物品、電子商務犯罪(包括電子商務詐騙、合同詐騙、網絡購物詐騙等。),單位出於非法利益的功利目的,必然會涉足這些新領域,其犯罪的惡意和危害性更大。鑒於我國刑法對單位實施計算機犯罪沒有規定,導致有罪無罰,司法實踐無法操作。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刑事立法應當針對這些新領域的新犯罪設立新的刑事罪名,並將單位自然納入此類犯罪的主體範圍,並相應擴大單位犯罪的處罰種類,如增設永久或者限期禁止從業等,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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