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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認為筆錄不客觀,拒絕簽字,妳該怎麽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筆錄,如果到了法庭上,屬於被告人的供述,也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之壹。筆錄內容是否真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閱讀、核對筆錄。

處理方法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壹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按手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按手印,並在最後壹頁寫明“上述筆錄我已閱讀(或向我宣讀),與我所說的壹致”。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壹般情況下,訊問過程是全程錄音的。

填寫筆錄後,犯罪嫌疑人核對筆錄,對內容沒有異議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犯罪嫌疑人拒絕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直接註明拒絕簽字、拒絕蓋章,並直接提供筆錄和訊問錄像。筆錄內容與嫌疑人所說的有出入,嫌疑人提出修改筆錄的,應當修改筆錄,修改後讓嫌疑人簽字打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即使嫌疑人編造了壹些違背事實的話,也要如實記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是能否認定翻供的主要依據,翻供可以從寬處理。

沒有完整的證據鏈,僅憑嫌疑人的口供無法定罪。嫌疑人現在編故事,不招供。只要證據確鑿,形成證據鏈,嫌疑人也會被定罪。因此,在核實筆錄無誤後,犯罪嫌疑人應當簽字蓋章。提出異議並修改後,應當簽字蓋章。

壹般來說,成績單是客觀的。針對這種情況,不排除兩種可能,壹定要謹慎。

第壹,在問答的情況下,書記員的筆錄壹般不會錯,也是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記錄。我也是文員。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的原話已經錄音。但是在筆錄簽字的過程中,當事人看到了壹些他們在法庭上沒有說的內容,但是如果要說他們已經說了,就必須更改或者補充。這麽簡單的壹句話,很可能會改變或影響案件的判決取向。如果自己的記錄沒有問題,那就成績單。

第二,當事人做長篇陳述時,書記員通常跟不上語速,只記錄核心內容。這個時候不排除有漏分的情況。當事人要求補充的,他們和法官壹般對當事人的陳述有印象。如果有,他們可以修改抄本。最好將形成的筆錄書寫蓋章,以恢復真實性和可追溯性。

書記員筆錄是法院法官起訴、調查、判決的重要依據和重要組成部分。處理不同情況壹定要謹慎,平時壹定要經常審人,起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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