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物證,只憑嫌疑人的口供通常是無法定罪的。根據法律規定,定罪量刑的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定案所依據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全案證據綜合後,應當從查明的事實中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那麽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處罰被告人。因此,僅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壹般情況下不會作出有罪判決。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1.選擇辯護律師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專業律師為自己辯護,也可以請求法院指定律師;
2.辯護權:犯罪嫌疑人有權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
3.證據質證權: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辯護人有權對檢方出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證;
4.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權: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自己無罪或者減輕罪責;
5.上訴權:犯罪嫌疑人不服壹審判決的,有權向上壹級法院上訴。
綜上所述,僅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能定罪的,法院通常不會做出有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