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嫌疑人怎樣聘請律師 (1)偵查人員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壹名至兩名律師為其提供 法律咨詢 、 代理 申訴 、控告或者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並將告知情況記明筆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明筆錄。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確的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者律師姓名直接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見及時轉送到該律師事務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由親友代為聘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聘請意見及時傳遞到該親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但沒有指明具體聘請對象和代為聘請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為其聘請律師。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說明。 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程序 (1)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前告知人民檢察院,並且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 授權委托書 、律師執業證明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的時間;對於 貪汙 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 ***同犯罪 案件,可以在5日以內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在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安排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決定不派員在場的,應當出具同意會見證明。受委托的律師憑人民檢察院的同意會見證明或者由人民檢察院派員陪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的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的權力和職責是:告知律師遵守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當律師詢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內容超越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範圍,或者違反監管場所和有關機關關於會見的規定時,有權制止或者中止會見;可以記錄受委托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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