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2010長虹被舉報詐騙時,他剛剛出獄五年。2000年,範德軍被四川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挪用公款炒承兌匯票,將利差據為己有;以商業單位名義銷售公司商品2900萬元,竊取回扣,涉案金額77萬余元,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附帶民事賠償四川長虹77.87萬元。由於上述事件,範德軍於去年因涉嫌虛開2900萬元增值稅發票被逮捕,並被四川綿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從2010年5月範德軍在蘇州吳江被抓,到2010年6月4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正式逮捕,範德軍已經入獄壹年多了。
9月9日開庭審理此案時,審判長和主審法官分別為高新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東和壹名庭長,庭審現場有數十名聽證人員。庭審從上午10壹直持續到下午12,沒有當庭宣判。
庭審中,範德軍是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
範德軍案的辯護律師、上海諾威爾律師事務所律師薛暢告訴國家商報記者,增值稅發票材料齊全,電子產品購銷合同、產成品提貨單、銷賬單、匯票壹致,票、款、貨高度壹致,不存在虛假。律所負責此案的另壹位律師顧莎認為,上述票據的出具是基於真實的商品購銷和真實的交易背景。而且,假設範德軍的行為構成犯罪,他在2000年也受到過刑事處罰。
"範德軍被判入獄10年."負責此案的書記員9月15告訴記者,10天內可以上訴。此外,沒有披露關於該案件的進壹步信息。
“收到判決書後,我們會繼續上訴。”薛昌說,二審的情況很難樂觀。但是,他們會根據委托人委托的事項更加積極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