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毅清販毒被判15年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黃毅清15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根據虹口區檢察院的指控,黃毅清事先與購毒人員余某某聯系,在其家中及居住的小區附近,先後5次將5包***80克冰毒販賣給余某某。
販賣80克冰毒就要判15年,是不是太重了呢?我國對於毒品犯罪的打擊是非常嚴厲的,販賣毒品最高可以判死刑,可以說,黃毅清這次才判15年,算輕了。
販毒的定罪與量刑
刑法第347條規定了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販毒人員在被抓獲後,對住所、車輛中查處的毒品,壹般應認定為販賣的毒品,除非確有證據證明不是用於販賣的,另外按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進行處罰。
舉個例子,張三販毒被抓,身上有20克冰毒,後面公安機關從他家裏又找出40克冰毒,直接認定這40克冰毒也是同樣販賣的,即販毒總量為60克,此時,張三想要減輕對自己的處罰,要想辦法證明60克毒品是自己吸食的。
毒品數量的認定
很明顯,販賣冰毒的話,50克是壹條分水嶺,判15年以上還是15年以下,就看這個數量了。很多時候,冰毒也有純度的區分,那麽,純度不壹樣的冰毒,是否影響量刑呢?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無論毒品純度高低,壹般都將查證屬實的數量認定為毒品犯罪的數量,但是,如果是為了隱蔽運輸而臨時改變毒品常規形態的除外。涉案毒品純度明顯低於同類毒品的正常純度的,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毒品純度不影響數量的認定,但有例外,例如為了運輸,將冰毒混合到其他物質中,造成純度明顯下降,在量刑時就可以酌情處理。
黃毅清會坐多久?
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執行2年以上才能減刑,壹般情況下,壹次減刑不超過9個月,兩次減刑間隔不得少於1年半。
根據規定,對於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節的毒品罪犯,應當從嚴掌握減刑條件,適當延長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嚴格控制減刑幅度,延長實際執行刑期。
根據目前的信息,黃毅清應該不屬於職業毒犯罪,也不是累犯、毒品再犯,因此,他應該會被正常減刑與假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在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筆者預計,如果黃毅清能好好改造的話,估計8至10年就能出來了。
寫在最後
黃毅清自己應該也不缺錢,不清楚為什麽會冒如此大的風險進行販毒,他此次販毒所賺的錢,跟他這10年的自由相比根本微不足道,只能說,他實在太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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