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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

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主要有:1、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傳喚等。

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主要有:1。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傳喚;2.違反法庭規則者,可予以訓誡、令其離庭或罰款、拘留;3.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懲治妨害民事訴訟罪

人民法院對下列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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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第壹百壹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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