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報警,但是涉及的是民事糾紛問題,警察壹般是不管的,他們去了也只是做做調解工作。
目前對承租人最好的辦法是: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擴展資料:
如果是惡意欠租,則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後可解除租賃合同。
關於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當然,新的規定對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權進壹步進行了明確,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另外,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壹個月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
必要時可以報警,但因涉及民事糾紛問題,所以最好請執法機關介入,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
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