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
人民法院將不受理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承租人未達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根據新拆遷條例第31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位置、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擴展數據:
房屋拆遷糾紛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案件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壹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無需行政機關裁定。”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規定拆遷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壹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兩種情況。壹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在搬遷期限屆滿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拆遷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壹方或雙方反悔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向當事人提出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先行決定。只有在行政裁決後,如果當事人仍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執行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百度百科-房屋拆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