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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10克冰毒要判多少年?

定罪標準;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規定了《刑法》第347條第2款“其他毒品數量大”的範圍、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042號)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

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附:

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了貫徹落實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總結交流毒品犯罪案審判工作經驗,最高人民法院於2D00年1月5日至7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出席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也派代表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座談會上作了重要講話。

會議總結交流了近年來各地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經驗,分析了當前我國毒品犯罪的嚴峻形勢,研究探討了審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問題,對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正確適用法律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了具體意見。現紀要如下:

近年來,人民法院始終把打擊毒品犯罪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壹項重要任務,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從重從嚴懲處了壹大批毒品犯罪分子,為國家禁毒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於日趨嚴重的國際毒品犯罪對我國的滲透。加之國內販毒分子在暴利驅動下瘋狂實施毒品犯罪,使得我國由前些年的毒品過境國成為當前的毒品過境與消費並存的受害國。因此,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內我國的禁毒形勢十分嚴峻。會議認為,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在禁毒鬥爭中擔負著非常重要的任務,壹定要從中華民族的興衰存亡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認識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要認真貫徹落實1999年國家禁毒委員會在包頭市召開的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充分運用刑法武器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對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慣犯、再犯等主觀惡性大、危害嚴重以及那些具有將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販出,向多人販出,誘使多人吸毒,武裝押運毒品,暴力拒捕等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要重點打擊。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狠狠打擊毒品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嚴打的高壓態勢,以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發展蔓延的勢頭。

為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強化對毒品犯罪的綜合治理,在堅持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同時,處理具體毒品犯罪案件,還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壹是要嚴格依法辦案。無論實體上還是程序上,無論從重處罰還是從輕處罰,都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和黨的死刑政策,壹定要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二是要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應當依法從寬處理,以達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加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三是要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工作。禁毒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人民法院要通過專項鬥爭、公開審判、法制宣傳教育等多種有效的方式,積極參加禁毒的綜合治理工作。

會議認為,八十年代以來,人民法院審理了大批毒品犯罪案件,積累了寶貴的審判經驗,對進壹步做好今後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與會代表通過認真的討論和研究,對近年來在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壹些適用法律問題取得了***識。

(壹)關於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問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雖然司法解釋曾對如何適用這壹罪名有過規定,但各地執行上仍有較大差異。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認定以上犯罪,原則上仍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罪名。對行為人對同壹宗毒品實施了兩種以上犯罪行為並有相應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並列確定罪名。罪名不以行為實施的先後、危害後果的大小排列,壹律以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表述,如對同壹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則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實行並罰。如壹審法院根據主要犯罪行為確定罪名的,二審法院可不再變動。對不同宗毒品分別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的,應對不同行為並列確定罪名,累計計算毒品數量,也不實行數罪並罰。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量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對於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事實和確定罪名上壹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壹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量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數量最低標準的,不定罪處罰。對於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應認定為其犯罪的數量,但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托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關於毒品案件的***同犯罪問題

毒品***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行為。***同犯罪不應以案發後其他***同犯罪人是否到案為條件。僅在客觀上相互關聯的毒品犯罪行為,如買賣毒品的雙方,不壹定構成***犯,但為了訴訟便利可並案審理。審理毒品***同犯罪案件應當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壹是要正確區分主犯和從犯。在***同犯罪中起意販毒、為主出資、毒品昕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確有證據證明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同犯罪人未歸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按主犯處罰。只要認定了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並援引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是要正確認定***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從犯的毒品犯罪數量。對於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毒品犯罪的總數量處罰;對壹般***同犯罪的主犯,應當按其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對於從犯,應當按其個人直接參與實施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

三是要根據行為人在***同犯罪中作用和罪責的大小確定刑罰。不同案件不能簡單地類比,這壹案件的從犯參與毒品犯罪的數量可能比另壹案件的主犯參與毒品犯罪的數量大,但對這壹案件從犯的處罰不是必然重於另壹案件的主犯。***同犯罪中能分清主從犯的,不能因為涉案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壹律將被告人認定為主犯並判處重刑甚至死刑。受雇於他人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並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壹般應認定為從犯。

(三)關於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誘犯罪問題

運用特情偵破案件是有效打擊毒品犯罪的手段。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註意的是,有時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在介入偵破案件中有對他人進行實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情況。“犯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對具有這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無論毒品犯罪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數量引誘"是指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可判處死刑數量的毒品犯罪。對具有此種情況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即使超過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壹般也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特情在使用中是否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情況不明的案件,應主動同公安緝毒部門聯系,了解有關情況。對無法查清是否存在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留有余地。

被告人受特情間接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對於特情提供的情況,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條件的,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因特情介人,其犯罪行為壹般都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毒品壹般也不易流人社會,其社會危害程度大大減輕,這在量刑時,應當加以考慮。

(四)關於審理毒品案件與量刑有關的幾個具體問題

關於毒品犯罪的數量。毒品犯罪數量對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別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處毒品犯罪的壹個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因此,執行量刑的數量標準不能簡單化。特別是對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確定刑罰必須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多種因素。對於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掌握判處死刑的標準,但縱觀全案,危害後果不是特別嚴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是特別大,或者具有可酌情從輕處罰等情節的,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不夠判處死刑的標準,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數量,超過了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的,壹般應予從輕處罰,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關於毒品含量。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摻假之後毒品的數量才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應將其它物品計人毒品的數量。

關於國家管制的刑法未明確規定數量標準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的量刑數量標準。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由有關專業部門確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大小和多少、吸毒者對該毒品的依賴程度。因條件限制不能確定的,可以參考相關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等因素,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判處死刑的應當慎重掌握。

關於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的被告人適用法律和量刑的問題。對依法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後壹律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的再犯條款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關於累犯的條款。

關於正確適用沒收財產和罰金刑問題。刑法對多數毒品犯罪都規定了財產刑。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註重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除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外,還要嚴格依法判處被告人罰金刑和投收財產刑。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財產,或者其財產難以查清、難以分割或難以執行,就不判處財產刑。

關於認定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的問題。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該項立功,應當根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到了協助作用。如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等情況,均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五)關於毒品犯罪案件中有關證據的認定問題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僅憑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當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對僅有口供作為定案證據的,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六)關於盜竊、搶劫毒品犯罪的定性問題

盜竊、搶劫毒品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或者搶劫罪定罪。認定盜竊犯罪數額,可以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認定搶劫罪的數額,即是搶劫毒品的實際數量。盜竊、搶劫毒品後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則以盜竊罪、搶劫罪與實施的具體毒品犯罪,依法實行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現就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壹)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壹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壹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壹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O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壹萬片以上,5O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壹百克;

(二)大麻油壹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壹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壹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Omg/支規格的壹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壹萬片,5Omg/片規格的壹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壹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主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

(三)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壹百千克以上不滿壹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五條 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

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販賣

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研字〔1991〕2號 1991年4月2日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妳院甘檢研(1990)第12號《關於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販賣假毒品的犯罪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在處理時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毒品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粵高法刑二〔1995〕5號“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壹、對被告人壹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者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並已構成犯罪的,不應實行數罪並罰,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處理。

二、對被告人購買了壹定數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販賣了其中壹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 吸食的,應當按已查明的銷售數額確定其販毒的數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嚴禁吸食、註射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規定:

壹、 本決定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未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四、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掩飾、隱瞞出售毒品獲得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犯罪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

五、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於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嚴禁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非法運輸、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較小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犯論處。

單位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

六、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壹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壹) 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

(二) 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 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小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七、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八、吸食、註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註射器具。

吸食、註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註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並出售毒品的,依照第二條的規定處罰。

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藥廠,種植、生產限定數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為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第二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有第二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十壹、國家工作人員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十二、對查獲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非法所得所獲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財物,壹律沒收。沒收的毒品和吸食、註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國家規定銷毀或者作其他處理。罰沒收入壹律上繳國庫。

十三、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適用本決定。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前款罪進入我國領域的,我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除依照我國參加、締結的國際公約或者雙邊條約實行引渡的以外,適用本決定。

十四、犯本決定規定之罪,有檢舉、揭發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十五、公民對本決定所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檢舉、揭發的義務。國家對檢舉、揭發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動的人員以及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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