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應當定罪: (壹)非法持有軍用槍支的;(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手榴彈壹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壹支以上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或者兩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的;(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壹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推進劑、黑火藥壹千克以上或者火工品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生產,或者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限額買賣爆炸物品、發射藥、黑火藥十公斤以上或者火工品三十公斤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品的;(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 * *犯論處。第二條非法制造、銷售、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非法制造、銷售、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數量達到本解釋第壹條第(壹)、(二)、(三)項的。(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四)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的;(二)非法持有、藏匿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和私藏手榴彈壹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千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三枚以上手榴彈的;(五)達到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第八條第二款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所稱非法持有,是指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條(壹)[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殺傷彈藥壹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本條所稱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持有”是指依法配置、配備槍支、彈藥的人員,將配置、配備的槍支、彈藥私藏,在配置、配備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拒不交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