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可以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但是妳可以請律師嘗試爭取無罪辯護。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往往通過誇大宣傳來籌集資金,壹般犯罪周期較長,也滋生了壹些犯罪事件。
如綁架、暴力逼債等犯罪行為,會給社會帶來很多不穩定因素。接下來我們來看幾個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了解壹下對非法集資的處罰。
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資詐騙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為騙取他人財物,註冊成立南京xx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並以公司名義雇傭業務員在南京市區向不特定中老年被害人散發傳單,邀請其到公司免費品嘗普洱茶。
利用宣傳冊、視頻等資料誇大普洱茶的功能和收藏價值,虛構公司稱可以代表普通百姓免費收藏所購買的普洱茶,並表示投資款將用於公司開設茶樓和開設茶葉銷售連鎖店。
承諾以年利率14%-22%返還投資款,壹年或三年到期後返還本金,以此誘使被害人簽訂購銷合作協議,壹次性以現金支付投資款。
2009年4月至5月,為迅速騙取大量資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義設立多個分公司,並分別聘請被告人X、袁X、朱xx為各分公司負責人,* * *繼續以上述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2008年5月至2009年6月5438+10月,非法集資金額1433萬元。非法集資所得除購買少量普洱茶外,均被潘xx、X、袁X、朱xx等人瓜分,任意處置,致使314被害人錢款無法返還。
2011年4月,zz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潘xx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處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朱xx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25萬元。
擴展數據:
根據《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只有達到壹定數額或者情節,才能構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布《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one hundred and fifty公眾存款30筆以上;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