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法集資,行為人被判處刑罰後,需要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1生效)
第壹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非法集資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所遭受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的單位。清理債權債務後,有非法財物剩余的,應當予以沒收,當場上繳中央國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不能采取財政撥款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如果非法集資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驅逐,在驅逐階段剩余的錢會全部返還給集資人。錢不夠還的機構不予補償,由募捐者承擔。
非法集資的錢怎麽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五項規定了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非法吸收公眾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依法追繳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回報,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的人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如果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尚未歸還,已支付的歸還款可以沖抵本金。
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壹)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和財產;
(二)他人無償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四)他人從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產的;
(五)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情形。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容易貶值、保管維護成本高的,可以在訴訟終結前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
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在訴訟終結後壹並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壹般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未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集資參與人所籌金額的比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