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是:
1.犯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認定非法經營罪的數額標準是:
1.個人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3、營業金額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是:
1,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主觀上的兩個主要內容。
2、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商品和營業執照的市場管理制度。
4.客觀地說,根據法律規定,本罪主要有以下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書。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傳銷活動、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壟斷貨源、哄擡價格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