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經營煙草業務數額確定為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非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三)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違法經營金額達2萬元的。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非法經營罪的認定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會違反相關的工商法律法規,沒有行政違法就沒有刑事違法。在我國現行行政、經濟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在調查某壹粘貼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時,需要深入了解國家政策精神。對於既不適合推廣,也不急著取締的,要因勢利導。2.主觀上,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對於因不知道違法而從事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只能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3.本罪只有在犯罪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而情節是否嚴重,應從非法經營的數額和所得,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過行政處罰仍拒不悔改等方面來認定。以上是關於非法煙草經營數額認定的知識。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進壹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