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開設賭場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別。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存在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壹旦賭場正式開業並被部分人實際使用,則認定本罪既遂,與創辦人是否實際獲利無關。如果賭場老板自行參與賭博,並且從事賭博的,可以考慮將本罪與賭博罪合並。【1】主要方式有:壹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的控制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為他人提供賭博設備進行賭博,場所是否開放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對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第壹層次,如果壹個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只是違反了低於國家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二個層面,如果壹個行為違反了國家的規定,但國家的規定沒有規定該行為構成刑事責任的犯罪,刑事司法解釋也沒有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的方式,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三個層面,如果壹個行為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國家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刑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說明該行為是非法經營罪的行為,當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無照經營。相關處罰:1。自然人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刑法相關法律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綜上所述,非法經營罪的處罰後果比開設賭場罪更嚴重,但兩者都不會涉及無期徒刑或死刑,除非是附加刑和重罪。如果您對這些知識有任何疑問,歡迎咨詢,我們會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