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第壹款第(二)、(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二)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第(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 根據情況暫扣、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企業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4年第1號法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4年6月24日156);根據2005年2月65438+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51號公布)。
第四十三條第壹款: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第4號令發布,自1年7月起施行)。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分立、合並、轉讓、搬遷、變更經營範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
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二)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的;
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88 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1988]第1號,10月3日)頒布;1996 65438+2月25日工商總局令第6 6號修訂;65438+2000年2月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號)
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第(四)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