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在現實中常常發生,大多為傳銷案件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為索要債務(包括賭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現將該案件的法律規定、表現形式、量刑等整理和分析如下:
---杜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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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被告人唐某(綽號:虎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渭南市,高中文化,戶籍地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xx村x組。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於2012年8月1日被羈押並於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臨渭區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某小區。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於2012年8月3日被羈押並於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渭南市臨渭區看守所。
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以渭臨檢刑訴[20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郭某犯非法拘禁罪,於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郭某及其辯護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被告人唐某與被害人蔣某存在借款合同,蔣某借唐某35萬元用於工程建設,但由於工程出現問題,蔣某出外躲債,蔣某的車輛等被債主扣押。唐某多次索款,找不到蔣某。2012年6月5日20時許,唐某糾集郭某等人將蔣某拘禁在渭南市某某酒店3.7房間內,要求蔣某叫家人拿錢,並對蔣某進行毆打,至蔣某顱腦出血,肋骨骨折,蔣某先後叫家人拿錢11萬元,對蔣某的毆打經法醫鑒定屬於輕傷。次日12時許,經蔣某家人報警,唐某等人將蔣某釋放。
法院判決如下:
壹、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杜凱律師進壹步展開分析
壹 、什麽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關押、禁閉、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二 、非法拘禁的表現形式
非法拘禁壹般表現為:壹種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他人身體活動自由,如關押、捆綁;壹種表現為間接束縛壹個人的身體,剝奪他人身體活動自由,即將他人限制在壹定的範圍內,使其不能或者難以離開、逃出。這種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即可以是無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比如:主觀上想拘禁婦女,將正在洗澡婦女的衣物那走,使婦女因羞恥而不能出去。
三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⑴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⑶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⑷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⑸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⑹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⑺其它非法拘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