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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非法拘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1.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1。劃清壹般非法拘禁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非法拘禁只有達到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非法拘禁的性質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私人利益動機、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2.劃清非法逮捕和非法拘禁的界限。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非法拘禁和逮捕是違反有關拘禁和逮捕的法律規定的。壹般來說,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決定、批準和執行逮捕,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序、手續和期限,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壹般超期逮捕、逮捕;未及時辦理並出示拘留證、拘留證的;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如果犯罪人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被超期羈押,則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而被錯誤逮捕或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2)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是1,構成要件不同。前者是壹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2.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指控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3.犯罪行為的表現和目的是不同的。前者是以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兩罪共同發生且相互關聯的,壹般應按牽連犯以重罪論處。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等拘禁行為的,可以以刑訊逼供罪論處。(3)非法拘禁的壹罪與數罪1,非法拘禁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牽連與競合2。非法拘禁與妨害公務的假想競合,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NPC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3.非法拘禁罪與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競合,表現與妨害公務罪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為“告知後才處理”,而非法拘禁罪沒有這種規定。這樣,在兩罪競合的具體情況下,就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1)如果非法拘禁幹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害人也沒有向司法機關報案。(2)非法拘禁幹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按照想象競合犯原則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3)以非法拘禁方式幹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知,分別處理。第壹,當事人告知司法機關的,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非法拘禁罪基本構成的法定刑不應作為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第二,如果當事人沒有告知,行為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二、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1、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毆打、侮辱他人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所謂毆打、侮辱情節,是指以非法拘禁為目的,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侮辱。毆打、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的壹種嚴重情形,是否包括輕傷、侮辱罪,但不應包括重傷的故意傷害罪。對於過失致人重傷的,應當適用非法拘禁加重結果犯的法定刑;故意致人重傷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轉化犯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只是指因過失致人重傷、死亡,並不包括因故意過失致人重傷的情形,因為這種情形仍屬於故意重傷的範疇。所謂因主張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主張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而行為人為取得非法財物而拘禁、扣押他人的,應當根據司法解釋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希望妳遇到的問題能得到解決。從實際案例來看,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主體多為擁有壹定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幹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比較多。有的是直接的策劃者和指揮者,有的是被雙手捆綁,受命守衛。因此,應當註意的是,只有直接責任者和具有陷害、報復等卑劣動機者,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人員應區別對待,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委托律師幫忙處理。延伸閱讀: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有沒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少年犯罪記錄被消除?前科是不能消除的,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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