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谷律師。com回答:可以,可以。取保候審符合法律規定,沒有危害的可能,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關法律法規:1。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及其構成[2]是指以拘禁、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作和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定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自己身體行為的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其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障。沒有身體自由,他們將失去從事所有正常活動的可能性。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不受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剝奪。非法拘禁罪的客體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自然人。人身自由權作為壹種人格權,是民事權利體系之壹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權利的享有以公民權利能力為基礎。每壹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都依法享有包括人身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因此,非法拘禁罪的客體包括所有的自然人(即基於自然法而生的人),包括無辜的公民、有錯誤的人、有普通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壹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僅指具有按照自己的意誌控制自己活動的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具有行動能力的人,如兒童、醉漢、熟睡的人等。但不應該包括沒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誌控制自己活動的人,如嬰幼兒、重性精神病人等。(二)非法拘禁罪的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裏對“其他”沒有限制。他們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了錯誤或普通違法行為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表現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凡符合這壹特征的,都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舉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都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壹般來說,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直接束縛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的自由,如捆綁;另壹種是間接束縛人的身體,剝奪人的身體活動,即把他人禁錮在某個地方,使其無法或明顯難以離開或逃脫。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比如洗澡的時候拿走女人的換洗衣服,讓她因為羞愧而走不出浴室,這是壹種無形的方法。另外,無論妳是以暴力、脅迫手段還是以欺詐手段拘禁他人,都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壹種連續行為,即行為在壹定時間內處於連續狀態,使他人在壹定時間內喪失人身自由,不是間歇性的。持續時間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如果時間過短,瞬間剝奪人身自由,則非法拘禁罪難以成立。剝奪人身自由必須是非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對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借口不釋放而繼續拘留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於那些被及時發現、被通緝、越獄、犯罪或犯罪後正在被追捕的人來說,是壹種權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人,不屬於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三)非法拘禁罪的主要構成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公民。從實際案例來看,多為國家工作人員或擁有壹定權力的基層農村幹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比較多。有的是幹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上級領導批準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的策劃者和指揮者,有的是被雙手捆綁,受命守衛。因此,應當註意的是,只有直接責任者和具有陷害、報復等卑劣動機者,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人員應區別對待,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四)非法拘禁罪的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主觀上具有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有各種各樣的動機。有的因為法律觀念差,把非法拘禁當成合法行為;有的出於憤怒報復迫害;有的不調查研究,主觀武斷,逼供信;有的是特權,耍威風;有的濫用職權,武力壓迫他人;也有壹些別有用心,另有所圖。不管是什麽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就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是出於其他犯罪目的,且其他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當以其他罪論處。非法拘禁罪的認定2。非法拘禁罪的認定(壹)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1。劃清壹般非法拘禁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非法拘禁只有達到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非法拘禁的性質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私人利益動機、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1] 2.劃清非法逮捕和非法拘禁的界限。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非法拘禁和逮捕是違反有關拘禁和逮捕的法律規定的。壹般來說,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決定、批準和執行逮捕,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序、手續和期限,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壹般超期逮捕、逮捕;未及時辦理並出示拘留證、拘留證的;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如果犯罪人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被超期羈押,則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而被錯誤逮捕或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2)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都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二者的界限在實踐中往往相互關聯,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是:1,主要元素不同。前者是壹般學科,後者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2.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是普通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指控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3.犯罪行為的表現和目的是不同的。前者是以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兩罪共同發生且相互關聯的,壹般應按牽連犯以重罪論處。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刑訊逼供”等拘禁行為的,可以以刑訊逼供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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