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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有哪些?

非法證據的範圍具體包括:辦案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造部分虛假證據材料,濫用職權收集證據材料,或者律師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執法機關通過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均為非法證據,非法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非法證據的範圍具體包括哪些?

1.執法機關違反相關法定程序,制造虛假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越權或濫用職權,出示或收集證據;

3.律師或委托人以非法手段制作和調查的證據;

4、執法機關調查取證後收集的其他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流程是怎樣的?

1,程序啟動。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院的初步審查。

程序啟動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被指控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如果對口供的合法性有疑問,公訴人會證明取證的合法性。

3.控方證明。

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要求法庭通知其他參加訊問的人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法院應當要求訊問人員出庭作證,證明供述的合法性。

4.雙方質證。

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進行質證和辯論。

5.法院處理了。

法院對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的合法性進行了裁定:公訴人的證明確實、充分的,可以排除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院確認了該供述的合法性,並允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院排除了口供,不作為定案的依據。

3.刑事案件對定罪證據有什麽要求?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在我國,無論是行政刑事還是民事訴訟活動都是圍繞證據進行審判的,但無論哪種合法有效的證據都是人民法院所采納的,比如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人提供的證據都有質證環節,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認為相關證據違法的,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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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應當排除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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