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2021號公告,關於以2021關稅配額以外的優惠關稅稅率發放進口配額。此次滑準稅進口棉花配額為70萬噸,均為非國營貿易配額。其中40萬噸限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30萬噸不限制貿易方式,獲得配額的企業在申請配額證時可自行選擇和確定貿易方式。企業可以單獨申請加工貿易配額,也可以申請不限制貿易方式的配額,或者同時申請。
去年,2020年9月14日發布的國家發改委2020年第6號公告規定,2021年度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89.4萬噸,其中33%為國營貿易配額。這種配額申請和分配不區分壹般貿易和加工貿易。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機構向獲得配額的企業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時,由企業自主選擇和確定貿易方式。
兩者的本質區別是什麽?對此,專門研究海關法的資深律師吳國雄分析道:
關稅稅率為1,關稅配額稅率為1%,近年來數量固定在89.4萬噸。在這些數量範圍內進入中國市場的棉花關稅稅率不能高於1%,這是中國對WTO的承諾。有人認為關稅配額如果是加工貿易,內銷就要提供壹般貿易配額證明,這實際上是違背WTO承諾的,不可取;為了消除這種分歧,國家發改委明確給予企業棉花關稅配額貿易方式的選擇權(壹般貿易或加工貿易),更好地落實了我國的入世承諾。
2.關稅配額之外的特惠稅率進口配額,即滑準稅配額是我國自主制定的稅率和數量,我國有完全的自主權,可以發,也可以不發;多發還是少發,完全由我國相關職能部門決定。貿易方式也是如此,可以由政府決定。因此,上述兩份公告在規定的交易方式上是不同的。
3.回顧以往的加工貿易走私棉花案件,因其貿易方式為加工貿易而主張對關稅配額內的棉花適用40%的關稅稅率計算偷逃稅款,無疑是錯誤的,人為加重了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刑事責任,應予糾正。
吳國雄海關法高級律師,擅長海關爭議解決、走私犯罪辯護和進出口法律風險防範。生活在深圳。
歡迎轉載分享,轉載請註明出處和作者。侵權必究。
編輯:胡慶寧
來源:海關法律事務審查/政策分析
圖片來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