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辯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進行反駁、辯解和辯護,為自己辯護。正當防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起訴和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辯護權。1.正當防衛和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共死的。任何公民只要被依法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麽他也就獲得了正當防衛的權利。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之前,這種權利不需要他人授權。可以說是貫穿了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辯護權。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之壹就是為自己辯護。因此,正當防衛應當受到辦案人員和機關的尊重。對於辦案人員和機關來說,只有尊重和保護的義務,沒有限制和侵犯的權利。2.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他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最多可以同時委托兩名辯護人。這裏之所以特別強調“同時”,是因為:(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的不同階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擔任他的辯護人。(2)即使在同壹辯護階段,被告人也可以通過拒絕辯護的方式更換辯護人。從這個角度看,在壹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中,壹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可能不止兩個。同時,在共犯的情況下,壹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含兩個)共犯作為辯護人的委托。因此,應當明確,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壹名辯護人永遠只能為壹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法律客觀性:
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壹項權利。依法接受委托,在庭審中為被告人辯護,是辯護人的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違背自己意誌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自行辯護。或者被告人認為自己有罪,完全認可公訴人的指控,辯護人沒有必要為自己辯護。他也可以中途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不能令人信服或者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可以拒絕辯護,另行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這是訴訟中法律賦予被告的壹項權利,法律也是允許的。辯護權是被告人的壹項訴訟權利。因此,被告的拒絕是無條件的。只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辯護人應當立即終止辯護,解除委托辯護合同,退出法庭。被告人提出委托其他辯護人的,也應當允許,但是更換辯護人不應當影響正常審判。拒絕辯護有兩種。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的;另壹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有法定理由中途停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因為這些人身心都不成熟,或者有缺陷,他們很難通過行使自己的防衛權來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聾啞人、盲人,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要求自辯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