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近年來,我國律師隊伍雖然發展迅速,但仍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工會、婦聯、* *青年團、學生聯合會等群眾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他們的父母。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依法擔任監護人。對精神病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朋友可以擔任監護人。
擴展數據:
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1)主要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中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1.辯護人有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的權利。辯護人根據自己掌握的事實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團體、個人,都無權幹涉。
2.讀報的權利,見面交流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允許的其他辯護人。
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但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只需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即可自行調查取證,無需被申請人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4.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為委托人進行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審理階段,辯護人有權在開庭3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
6.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問。
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和鑒定人提問;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與控方進行辯論。
7.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即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有權對壹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8.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其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律師及其辯護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9.剝奪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
另壹種拒絕辯護是指辯護人有法定理由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控告和檢舉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11.辯護人在法律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2)義務
辯護人的主要義務是:
1.辯護人有義務提出材料和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無罪或者罪輕,或者根據事實和法律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定。
3.參加法庭審判時遵守法庭規則。
4.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從事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否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出庭作為證據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結論等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7.辯護人收集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不得接受委托,不得向委托人收取費用,不得收受委托人的財物,不得通過提供法律服務收受對方的財物;
2.違反規定不會見法官、檢察官;
3.不得請客送禮,不得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不得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4.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
5.不幹擾正常的訴訟程序;
6.保守履行辯護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7.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2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8.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9.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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