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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留必要性的檢討

這是必要的。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檢察院相關部門申請審查羈押必要性並不容易。但要時刻記住,只有從案件本身出發,才能使審查羈押必要性的申請更有力,而不是樹立壹個社會危害性的模板,力求從新的事實、觀點、證據來說服檢察官。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後、判決前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的審查。

審查拘留的必要性不是刑事訴訟中的壹個必要程序。需要相關當事人或辯護律師申請。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者監獄檢察部門收到材料後,進行初步審查,在三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初審的內容是什麽?刑事案件無非就是指控。壹般來說,涉恐案件,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很難獲得擔保人;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的;有重大貪汙賄賂犯罪嫌疑,或者利用職權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嫌疑的;

這些罪名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另外,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初審也不會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身最高刑也只有10年,所以這也是符合的。

但由於非法儲存案件的復雜性,在案件事實未查清、證據未固定的偵查階段,壹般難以立案。同時,由於這類案件的復雜性,檢察官害怕有串通的可能,導致案件很難通過立案前的初審。

壹般來說,應用程序應該回到案例本身,而不是壹組模板。

因此,筆者認為,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除了強調社會危害性之外,還是應該從案件的實體出發,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其非法存款行為明顯輕微,且資金全部用於生產,相關借款已全部返還投資人,或者其只是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只有從案件本身出發,審查羈押必要性的申請才能更有力。

檢察官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作出立案報告,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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