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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對方精神分裂我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問題:對方母親有精神分裂癥,我擔心遺傳影響以後生活,便與對方分手。但對方對我糾纏不清,壹直騷擾。並對方實施暴力。報警後,對方辯護人以精神病發作為由替他辯護,他還需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對方控告我傷害他的感情引發他的精神問題,對我會有什麽法律影響? 李律師:對方是否真的存在精神病,是可以鑒定的,而且妳引起對方精神病這樣的理由很難成立。 韓律師;妳對他的病情不承擔責任。按刑法規定:1、精神病人在病態中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的,不負擔刑事責任,但應交由其監護人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治療,其監護人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意識清醒時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亟需解決,建議您立即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進行在線律師免費咨詢。 相關知識——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壹、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壹,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壹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壹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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