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分析,不是劇情,對吧?我認為主人公蘇春涉嫌泄露商業秘密罪(涉案金額2400萬元)的安排存在諸多“法律瑕疵”,在此予以指出,以引起更多關註。在第壹個證據問題中,平海在派出所回答蘇春涉嫌犯罪的問題時,警官首先表示:進壹步講,如果平海說出6萬元的去向,可以認定為自首,輕判;看到平海的冷漠後,他引誘平海說,妳可以保持沈默,但妳的態度對蘇春的判決有影響。直到中午,兩個警察在門口故意約定,妳可以回去了,我們去吃飯,但是妳不回答,可能不算自首等等。在兩名警察的誘惑下,平海終於說出了6萬元的下落。兩位警察隨後笑著說,詢問平海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弄清這6萬元的去向和下落。中國簽署並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5條規定,各締約國應確保任何被確定為通過酷刑獲得的供詞不得在任何訴訟中被用作證據,但這種供詞可以用作被指控的酷刑實施者刑訊逼供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和《刑法》第247條,立法已明確禁止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這是貫徹憲法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體現。《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實際上已經確立了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則,因此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證據當然是無效的、非法的。此外,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有嚴格規定。證人證言的收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詢問證人,首先應當告知其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劇中的兩名警察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證詞,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原則,以誘奸的方式行事,明顯違法。在第二個被拘留的故事中,蘇春第壹天很早就去上班,壹直等到晚上才回來。平海焦急萬分,第二天還是沒有見到蘇春,於是她找到了蘇春的單位,聽說蘇春因涉嫌犯罪已被派出所拘留。這裏面有很多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但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所謂妨害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有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共犯有待查證。所謂不能告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成員或工作單位。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對蘇春來說已經超過24小時,蘇春壹案不存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所以警方無所作為,還是蘇春的家人平海主動找到派出所了解拘留情況。這顯然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三項罪名,蘇春因涉嫌泄露商業秘密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刑法的罪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確定。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02年3月15日、2003年8月15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的罪名的兩個補充規定,其中不存在所謂的“涉嫌泄露商業秘密罪”。根據案情,只能是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該劇導演自編自演了此罪,令人費解。劇中,沈律師和研究案情時說,“他說作品全部歸他,但這涉及到壹個專業的作品,他在哪裏工作,他對作品沒有所有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著作權壹般歸作者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經營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在其他情況下,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因此,說蘇春沒有所有權是片面的。劇中,楊律師對說:“我今天見到他了,情況不太好。他在與對方打交道時被保衛科當場抓住...如果妳配合,他們(公安機關)可能會認為這裏面有自首情節,量刑會輕壹些。”當平海在警察局回答問題時,警官甚至告訴平海,如果他告訴她6萬元的下落,他可以被認為是自首,並獲得輕判。但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屬於自首。可見,在自首時,犯罪嫌疑人自己向司法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與他人的供述和辯解無關。因此,蘇春能否被視為自首與平海的陳述無關,說它構成自首完全是無稽之談。第六題蘇春被公安機關拘留後,平海找到派出所,警官告訴他可以聘請辯護律師。前律師楊和後律師沈都自稱是的辯護律師,這是不恰當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申訴、控告。可見,在偵查階段,律師的法律地位不是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只能稱為辯護人。在第七個撤訴問題的故事總結中,沈律師對說:“如果很鐵,那妳就利用妳的關系讓他們單位撤訴。宋思明說:“這不是壹起自訴案件。”。我要求他們單位撤訴。警察應該怎麽做?“蘇春公司造船廠負責人胡克強因宋思明的勢力而撤訴,蘇春終於獲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自訴案件範圍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屬於公訴案件,不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最大的區別在於,國家賦予被害人起訴犯罪的權力,而公訴案件必須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公訴機關行使。那麽劇中被害人以撤訴的方式撤銷刑事案件顯然是錯誤的:蘇春公司有什麽資格要求對公訴案件撤訴?公安機關有什麽權利撤案?第八個問題傳喚律師楊對說:“我今天見到他,情況不是很好。他在與對方打交道時被保衛科當場抓住...平海在派出所找到這位警官後,被告知:妳也別去,手機開著,我們會隨時“傳喚”妳,問壹些問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察只能“傳喚”平海作為證人,而不是所謂的“傳喚”。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能使用任何約束裝置。傳喚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這裏的“傳喚”只是編劇創造的壹個術語。沈律師在第九委托劇中真的是無所不能。沒有任何授權,他不僅可以了解案情,會見蘇春,而且可以查閱案卷!並指派妳的助理給楊律師“調卷”!按照常理,律師只有在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授權的情況下才能代理案件,但劇中沈律師的做法,壹般人很難理解。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公安機關的案卷在立案偵查階段屬於國家秘密,律師根本不允許查閱。只有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律師才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材料。劇中的故事違反了法律,這也與律師的做法嚴重不符。綜上所述,這麽受歡迎的電視劇,法律上的瑕疵實在太多了。從普法的角度來說,利用影視劇進行法律的宣傳和解讀,確實是壹種簡單、生動、直接、有效的方法。由於影視作品具有直觀性和娛樂性,通過影視作品的傳播獲得最基本的法律知識教育是可行的。我們不需要閱讀大量的法律條文和法律著作,但通過欣賞壹些與法律相關的影視作品,就可以了解國家的法律文化和重要的司法制度。法律是壹項世俗的事業,首要的是解決問題,但也是對人生意義的壹種尋找和理解。因此,法律具有非常人性化的壹面,其中蘊含著對正義和公平的直觀追求,而相關的法律文獻著作會隱含著某些時代或人物對法律的不系統思考,隱含著某些時代法律制度的具體信息,可供我們分析。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的影視作品也可能具有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律精神、培養法律意識的功能。建議我們的影視創作者不要采取隨意粗糙的態度,避免可能產生的誤導和負面影響。其實做到這壹點並不太難。首先,導演至少要學習壹些與劇情相關的法律知識。其次,加強電影的內外審。內部要有法律顧問,電視劇組成員中,要強制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對外,審核監管、發行等部門的法律問題,電視劇審核專家組吸收律師。做好這些環節,就是對法律精神的踐行和提升。
上一篇:法學專業實習總結下一篇:2019年縣法院向人大的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