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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坑案最後怎麽判的

案例說法

接前文,於是假裝同意,於是對歹徒說:“大哥,這個地方不夠平坦,我們選壹處平坦的地方行嗎?”

這歹徒壹聽還挺開心的,王某將歹徒帶到壹處平坦的地方,然後王某對歹徒說:“大哥,脫衣服”。歹徒壹聽更開心了,於是趕忙脫衣服,他在脫衣服的時候眼睛被衣服捂住。王某趕緊順勢壹推,將歹徒推進了糞坑。

歹徒拼命往外爬,王某跺了他手壹腳,他掉了進去;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壹腳又掉進去了;第三次往外爬又被跺壹腳,徹底掉進去了,最終淹死在了糞坑中。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未遂,這自然不必多言。但大家覺得這個王某的行為屬於什麽?屬於正當防衛還是屬於事後防衛呢?有人說踩第壹腳屬於正當防衛,第二三腳就叫事後防衛,妳怎麽看?

律師普法:王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事後防衛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上對於“正當防衛”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再來看看對“事後防衛”的理解:

事後防衛指的是不法侵害現實已經結束,但是受害人依舊以為不法侵害仍然存在而實施防衛,最終造成損害後果發生。受害人構成事後防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那麽對於王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事後防衛呢?

在上述案例中,不法侵害雖然已經結束,但不法侵害結束後的防衛行為,跟結束前的防衛行為屬於壹體化的防衛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防衛不適時。如果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認定為防衛過當。

也就是說,不要切割來看,要結合在壹起來看,不能把它切割成三個行為,要把它看成壹個整體性的行為,站在事前壹般人的角度,看看妳的行為是不是壹般人的常情常據。

設身處地,把自己視為當時的受害人,站在他們的角度去理性看待整個防衛過程。妳想壹想,如果是妳,妳把這個歹徒推到糞坑,他往上爬,妳踩不踩?相信大多數人會選擇踩,甚至還會拿石頭砸,但是砸的時候別把糞濺到自己身上。

這其實就是壹般人。要整體化的判斷,不要對防衛人太過於苛求。把自己代入壹下,開啟壹般人視野,不要開啟聖人視野。因為歹徒爬上來之後,可能對王某再實施暴力,所以我們應當將李某的不法侵害視作尚未結束,正在進行(整體化的不法侵害)。

所以,此時王某接連幾腳將歹徒踩入糞坑的行為依舊構成正當防衛。對於歹徒的死亡,王某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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