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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征地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有三類、四類土地:第三類土地覆蓋祖廟街道、石灣街道、張槎街道。補償標準:耕地:64600/畝;花園;49667元/畝;林地:25067元/畝;水產養殖水面;67067元/畝;未利用地:19877元/畝。第四類區域範圍:南莊鎮。補償標準:耕地:5.92萬/畝;花園;4.56萬元/畝;林地:21200元/畝;水產養殖水面;61467元/畝;未利用地:18200元/畝。征地拆遷律師團提醒所有被征收人,上述補償標準僅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被征收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這個標準是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征地立法精神,征收農民土地補償費是可取的,這樣不會降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其次,如果因為土地的良好利用,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進行特種種植和養殖業等,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獲得較高的補償。如果還是不明白標準,歡迎咨詢馬上拆遷律師。

法律客觀性: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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