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和CPPCC的代表建議,為了防止政府幹預“人民的控告”,有必要在不同的地方擁有管轄權。
老百姓打官司最難的就是“告人民”。京華時報記者就行政訴訟異地管轄相關問題采訪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張立勇說,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法官辦案容易受地方政府幹擾。為防止地方行政幹預,促進行政案件公正審理,河南率先試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去年普通人中簽率為27.8%,比原來的10.2%提高了17.6個百分點。
論異地管轄
「民告官」的難度在哪裏?
法官很容易受到當地政府的幹涉。
京華時報:人們都說“告民”難。妳覺得難點在哪裏?
張立勇:在司法實踐中,“民告官”案件存在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等問題。原告勝訴率全國約為9.1%,河南法院為10.3%。在很多老百姓眼裏,法院就是政府的法院,所以有冤情就找“縣長”而不是“院長”。老百姓不願意告,不敢告,覺得會白告。即使我贏了官司,我也不能強制執行。他認為法院和政府都是穿壹條褲子,壹個鼻孔出氣。所以他所謂的信訪不信主要來源於行政訴訟案件。法官辦案也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幹擾,不敢審,不易審,審了也執行不了。
如何解決這些“難題”?
該案件由另壹個法院立案審理。
京華時報:妳認為如何解決這個“難題”?
張立勇: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排除壹些當地的幹擾,所以我們考慮了壹個辦法,就是不在當地縣域內審判,而是在另壹個縣域內審判,所以我們稱之為異地管轄。我們在全國率先實現所有行政案件的異地管轄,規定“民訴官”案件由異地法院“逐圈”審理。
京華時報:“轉身推磨”的審判方式是怎樣的?
張立勇:2014年5月,我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規定(試行)》,規定以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以省級市政府為被告的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三類案件實行異地審理。在改革實踐取得顯著成效的基礎上,2015年4月出臺了《補充規定》,擴大了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案件範圍,實現了系統內所有具有行政幹預渠道的行政案件的管轄。以“推圈”的方式確定管轄法院。以縣、市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原則上由相鄰或者相近的縣、市法院管轄。比如鄭州的案件歸新鄉法院管轄,新鄉市的案件歸洛陽法院管轄,洛陽市的案件歸鄭州法院管轄。
京華時報:遠程管轄能解決幹擾問題嗎?
張立勇:我們對任何打招呼或者幹預中央決定的案件的人都實行登記制度。這只是讓妳不敢插手,但是我們異地管轄解決了壹個問題,不能插手。所以這個行政幹預是從制度層面解決的。所以我認為,如果行政訴訟案件異地勝訴,那麽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執行案件也可以異地勝訴。
異地管轄的效果如何?
民眾的成功率達到了近30%
京華時報:不同轄區的效果如何?
張立勇:這個方法真的很好。讓我用數據說話。去年,河南省“民告官”案件總數為22642件,比上年的15746件增長43.8%。而普通人的成功率為27.8%,比原來的10.2%提高了17.6個百分點。而且,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即使敗訴,也不會再上訴、上訪,壹審判息率大幅上升,從46.7%上升到76.6%。這說明群眾對妳院辦理的案件是認可的,對法治更有信心。無論官司輸贏,老百姓都相信法院能夠公正判決,即使敗訴也很少抱怨“官官相護”。另外,另壹方面,是法官的感受。辦案過程中行政幹預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行政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大大提高。在審理以外國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時,法官對辦案更有信心。在不考慮案外其他因素的情況下,他可以理直氣壯地依法審理中間的案件,公正地判決案件。
京華時報:民眾的勝率提高了,政府的輸率也提高了。河南法院有沒有感受到壓力?
張立勇:相反,政府支持這樣的改革,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和應訴意識進壹步增強。行政審判異地管轄形成了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倒逼機制。由於害怕敗訴,行政機關普遍改進行政行為,規範行政執法,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為了在國外法院打贏官司,各級行政機關訴訟更加積極。許多行政首長主動參與法庭審判,與群眾面對面交流,並及時出臺加強行政執法規範化的措施,使“官民”關系更加和諧。
京華時報記者:普通人不想去“外地”打官司怎麽辦?
張立勇:在我們實施的改革方案中,特別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案件管轄的權利,即當事人可以直接在異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當地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壹種完全制度化的管轄制度,不是針對個案,也不是由法院指定,而是賦予原告選擇管轄的權利。
改革中遇到了哪些困難?
訴訟費用的增加是壹個問題。
京華時報:改革初期,面對可能涉及的壹些利益壁壘,有沒有阻力?
張立勇:我不能談論抵抗。說到和政府的關系,還是有些出乎意料的。改革之初,我們當時特別擔心,怕行政機關不信任,有抵觸情緒。但是經過壹段時間的實踐,大部分政府官員都是支持和擁護的,這是出乎我們意料的。
京華時報:人家去外地打官司,費用誰來出?
張立勇:改革不是壹帆風順的,也不是壹蹴而就的。我們在改革的過程中也面臨著問題和困難,訴訟成本的增加就是這個問題。群眾去外地打官司,行政機關去外地參與訴訟,增加了壹些額外的費用。法院的異地服務和協調也相應增加了司法成本。另外,個別案件存在重法律效果輕社會效果的問題。特別是在處理土地、房屋征收等群體性案件時,對社會效果不夠重視,沒有足夠的積極性通過協調解決社會矛盾。目前信訪工作與案件審理的銜接不夠順暢。很多相關信訪都是地方黨政機關處理,異地辦案的法院缺乏與地方黨政機關的溝通渠道。僅今年1-2月,我省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數量就比去年同期增長了1.25%。如何釋放行政審判異地化的改革紅利,讓人民群眾從改革中有更多獲得感,我們有很多工作要做。
論法官的保障
法官應投保意外傷害險。
京華時報:法官在辦案中偶爾會遇到威脅和傷害。妳怎麽看待法官權益保護問題?
張立勇:今年我提了壹個建議,對於幹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應該適用特別程序追究責任。有的當事人在法庭上辱罵、毆打、恐嚇、威脅法官。雖然是個別現象,但卻讓法官感到心寒。有壹次,我在當地調研時,看到壹位法官在巡回審判時被村裏的壹個人用錘子砸傷了。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在開庭時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必須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做出判決。但實際上公訴機關,辯護人都在現場,還有人在旁聽。大家都是見證人。沒有必要重新調查起訴。應賦予法院和法官直接起訴擾亂法庭秩序的被告及其家人的權力。此外,我認為有必要為法官投保意外傷害險,以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
京華時報:現在很多法官都離開法院去當律師了。妳怎麽看待這個問題?
張立勇:在西方法律體系中,律師可以去找法官,而我們是從法官去找律師。很多人認為這是逆流。我不認同這種觀念。壹些在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經過法院崗位的培訓,更懂得為當事人辯護,辯護水平高,更有利於防止冤假錯案,對司法審判也是壹種幫助。我們整天談法治,為什麽被認為是從法院到律師的逆向流動?妳們不是還把律師排斥在同壹個身體之外嗎?這個觀念問題必須解決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