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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38-2009肥東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解讀

肥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肥東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鄭東[2016]第18號

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肥東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妳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4月26日

肥東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我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房屋所有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合政[2014]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縣政府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和監督。縣發展改革、財政、房管、人社、規劃、農業、公安、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建設需要征用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範圍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房屋征收範圍、補償安置方案、搬遷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政策制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在房屋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征求意見。補償安置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研究批準,並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五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建築面積和常住人口進行登記,登記人應當予以配合。登記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在征收範圍等場所公示。

第六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在征收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壹)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房屋分析、轉讓、出租和抵押;

(四)遷入戶籍或分戶(因結婚、生育、大專畢業、復員軍人、刑滿釋放等原因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為註冊地址進行工商登記;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為。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單位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築不計入有效面積,只給予適當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第八條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相關的下列人員,除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員外,均可視為本辦法的被征收人:

(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並依法收養的子女;

(2)曾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民;

(三)曾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和服刑人員;

(4)符合住房安置和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的未出生孕婦;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應當對在被征收房屋內實際居住並已享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安置。在其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項目中已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復安置。

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

鼓勵貨幣安置,並按相應安置房市場評估基準價進行補償。

第十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分別按下列情況計算有效面積:

(壹)被征收房屋面積大於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計算有效面積。被征收房屋已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在建房屋在建設用地使用證確定的宗地範圍內,同時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村房屋建築許可證等合法證照,且許可面積大於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按照許可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低於人均60平方米、高於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實際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3)被征收房屋面積小於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按200元/平方米計算申請補足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後的有效面積。但因擅自交易等原因導致被征收房屋面積低於人均30平方米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計算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積後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

第十壹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面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計算後,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後剩余的有效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單位平方米成本給予補償。因交易等原因被征收房屋面積低於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的,按照交易後剩余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產權調換面積確認後,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追加購買,追加購買面積控制在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相應安置房所在區域的房地產市場基準價格乘以待安置面積予以補償。安置面積按本辦法第十壹條結算(含人均可購買建築面積15平方米)。

第十三條被征收人根據安置面積,選擇安置房屋邢弢靠近的面積,該面積以房產測繪機構的測量結果為準。安置房邢弢面積大於待安置面積的,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安置房單位平方米造價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補足差額;安置房邢弢面積小於待安置面積的,差價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基準價向被征收人補足。

第十四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縣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為期限,界定房屋安置人口。

第十五條被征收人將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或者改作他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安置。

住宅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其生產經營活動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生產經營設施的現值進行評估,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後,按照評估結果的10%補償設施搬遷費用。

第十六條征收具有合法證照的集體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單位平方米成本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涉及不可移動的附屬物和構築物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實行過渡安置,過渡期限不超過08個月。過渡期間,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安置的,從逾期之月起不足0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支付逾期臨時安置費的50%;超過12個月的,從13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加逾期臨時安置費。

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安置在現有房屋或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規定標準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按照人均45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征收集體非住宅房屋,不予補償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支付。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應當支付搬遷費。實行產權調換過渡安置的,按500元/戶?第二個標準支付2搬遷費,現有房屋安置或實行貨幣補償的,支付1搬遷費。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時搬遷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按時搬遷,並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點和安置面積、補償金額、搬遷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和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的賬號、安置房或者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備選制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部門公布的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中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牽頭進行公開搖號和抽簽,並對搖號和抽簽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和監督。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

第二十三條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本地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的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合肥市信息共享。

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檔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任何個人不得將檔案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遵循“誰辦理、誰收集、誰移交”的原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隨時收集房屋征收文件材料,並在征收項目或者階段性征收項目結束後60日內完成收集整理工作,確保歸檔材料的真實、完整和安全。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征收結束後6個月內,向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移交房屋征收檔案。

房屋征收檔案應當通過計算機和檔案管理軟件進行數字化管理。文件管理軟件必須符合相關管理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提供虛假或者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材料的。騙取補償的,已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經查自始無效,已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房依法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國土資源、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被征收人所屬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辦理土地使用、住房建設和戶籍遷移手續的。經調查屬實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範圍的;故意幫助被征收人騙取補償安置的;對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1年5月起實施,有效期2年。本辦法實施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尚未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進行補償安置;已開工但未完工的集體土地和房屋補償仍按原政策或項目補償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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