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2019六安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2019六安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劉正35號[2011]

各縣人民政府,開發區、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20165438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2日

六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第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金安區、裕安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征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是縣、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二)組織對擬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四)對擬建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代表同級人民政府擬定房屋征收決定;

(六)組織選擇房地產估價機構;

(七)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

(八)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十)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涉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司法強制執行案件;

(十壹)完成法律法規規定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財政、公安、司法等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壹切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出具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項目用地範圍。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確定的項目用地範圍,制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文物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征收範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征收和補償的依據;

(二)征收範圍;

(三)征收補償的標準和方法;

(四)產權交易的場所和標準;

(5)臨時過渡模式;

(六)政府獎勵和補貼的標準和方式;

(七)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期限;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根據被征收土地的調查資料,編制征收補償費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征收補償費的預算不得少於被征收房屋的總面積乘以上壹月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用於房產交換的房子可以打折。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包括:

(壹)征收政策的基本情況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預測和分析征收政策的時機和社會影響;

(三)評估和預測征收政策出臺可能引發的矛盾,制定相應對策;

(四)群眾的反應、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專家的意見;

(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市轄區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決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調查結果以有效證照或有效證明為準。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違反城鄉規劃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房屋征收、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城鄉規劃、房產等有關部門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且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結論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公示。

第二十壹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鼓勵通過前期簽約獎勵、及時履約獎勵、壹次性補貼等方式對積極配合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具體補貼和獎勵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在補償方案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按照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應當公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公示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用途、結構、評估價格等主要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主動接受被征收人的咨詢。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八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主持,並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參加,通過公開抽簽方式選擇評估機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間應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間壹致。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可參照房屋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第三十條因房屋征收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逾期未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從逾期之日起,向被征收人按原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壹條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過渡期間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在每年6月65438+10月31前公布。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

(三)產權調換後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六)獎勵和補貼;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達成後,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房屋征收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壹條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在征收補償費中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的,責令改正,追回相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錯誤的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記入信用檔案;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原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 上一篇:法院判決冤假錯案後去哪裏申訴?
  • 下一篇:公司法律顧問壹年大概多少錢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