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獲得律師的過程中,候選人的父親和母親不會是最終的。即使有犯罪記錄,他們也會允許子女取得律師這壹職業,但作為學生本身,是不能有犯罪記錄和前科的。
如果學生有前科,有犯罪記錄,不能獲得律師工作,但只有父親或母親有犯罪記錄,不影響子女獲得律師。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有犯罪記錄的父母會對孩子產生以下影響:
孩子考上大學,如果進入軍校、警校等提前批次錄取的院校,政審不能通過;孩子在找工作的時候,如果想報考公務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安和法制事業單位,政審都會不及格。前科壹般指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和作品;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
(四)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被開除黨籍的;
(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或者活動的;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其他親屬為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