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王大媽年近七旬。年輕時與蔡結婚,育有壹子蔡某元。蔡某元14歲時,王阿姨改嫁給梁,育有壹子梁某思。
幾十年後,王阿姨因患風濕病無法獨自生活,要求蔡某元、梁某思履行贍養義務。
沒想到兩個兒子輪流養了幾年,然後就產生了矛盾。蔡某元道:“妳在我十幾歲的時候再婚,現在要我養妳。為什麽?”之後,蔡某元拒不履行撫養責任,直接將王阿姨送到梁某思家中。
據此,王大媽很無奈,準備訴請大兒子蔡某元每月支付撫養費至800元。
那麽,法院會支持王大媽的請求嗎?
重慶漢風律師事務所陳律師:有人認為父母再婚後,脫離了原來的家庭關系。養老問題應該由他們新組建家庭的子女承擔,他們沒有贍養義務。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要明白,父母有自由選擇婚姻的權利,無論父母是否再婚,子女都要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當父母需要贍養時,有經濟能力的子女應當依法盡力履行這壹義務,直至父母去世。拒絕履行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延伸:老人膝下無子女,該找誰履行贍養義務?
陳律師:可以簽遺贈扶養協議。
此前,民法典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範圍,明確了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成為扶養人。根據協議,該組織或個人負有贍養該自然人的義務,並享有受遺贈的權利。